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合同法相关法律。 3、演出市场营销基础知识。 4、演出经纪人务实。 5、涉外与大型演出活动等 演出经纪人的本质含义是,在演出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演出经纪人是演出在市场经济下运行的产物,同时又是推动和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主要力量,是健全的演出市场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环节。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演出经纪人的盲目趋利及短视行为所引发的不规范运作甚至违规操作,也是妨害演出市场持续健康繁荣发展的重要根源,这在中国目前不甚成熟的演出市场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演出经纪人的这种双刃剑特性,决定了目前对中国演出经纪人的基本政策取向,即发展与规制并行,促进发展是基本的原则,加强规制是发展的保障。 一、促进发展是中国演出经纪人的基本政策取向 对中国演出经纪人的基本政策取向,促进发展并不是一以贯之的主题。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确定,包括演出经纪人在内的整个经纪行业在我国基本消失。改革开放以后,经纪业重新兴起。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后,我国的经纪人和经纪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至1995年国家工商局颁布了《经纪人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经纪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可见,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决定经纪人及至经纪业基本政策取向的最基本、最关键的因素。 如此说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发展成为中国演出经纪人基本政策取向应当是必然的,但其实并非如此。事实上,即使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不同的阶段对演出经纪人政策也会有所不同,国家的宏观政策、文化领域改革开放的进程、演出市场的具体情况等都是左右中国演出经纪人发展的重要因素。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演出经纪人──当时谓之“穴头”──一经出现,便引来了无数的争议。虽然“穴头”对发展演出市场、活跃社会文化生活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人们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看到的更多是他的负面效应:严重冲击专业文艺团体正常的艺术生产秩序、虚假广告坑蒙观众、演出粗制滥造、哄抬票价,有的甚至以色情或者变相色情的表演招徕观众,带来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由于当时“穴头”并无正式的法律地位,所以对“穴头”的扼制主要表现在对“走穴”行为的规制,体现在1983年的《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1991年的《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报告》、1996年的《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中。演出经纪人最早出现在正式的官方文件中,是1988年《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提出要“建立演出经纪人制度,组建和发展国家、集体、个体演出公司”。1997年国务院颁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后来文化部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首次在国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演出经纪机构予以了确认和规范,毫无疑义,这是促进中国演出经纪人发展的一大飞跃。但应当看到,上述法律文件中对演出经纪人的市场准入还是设置了较为苛刻的条件,如大额注册资金的限制、从业范围的限制、外商投资的限制以及不允许成立个体演出经纪人等。至2005年国务院颁布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文化部颁布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后,上述限制已经完全取消了,中国演出经纪人迎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当前,促进中国演出经纪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可以而且应该是循序渐近的,这需要符合国家的宏观政策并适合中国演出市场的实际情况。但是,促进发展作为演出经纪人的基本政策取向应当而且必须是一成不变的,这是由演出经纪人对于建立并促进演出市场健康繁荣发展所起的巨大作用所决定的: ──发挥中介或沟通作用,提高演出交易的成功率; ──优化演出资源配置,产生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创新演出经营内容和演出营销手段,拓展演出市场空间; ──推动演出的国际合作; ──促进演出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此外,演出经纪人的发展对于我国还有更加深刻的意义,对于创建和谐社会、繁荣农村文化、推动文化体制改革等也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可以认为,当今世界各国在全球演出市场上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演出经纪人的竞争,没有一流的演出经纪人队伍,就不会有强大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演出产业。作为演出产业的后发国家,我们必须促进演出经纪人的发展,为演出产业提供不可或缺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持。促进发展作为中国演出经纪人的基本政策取向,是我们的不二选择! 二、加强规制是中国演出经纪人健康发展的保障 加强规制源于实践中演出经纪人存在的种种问题,往往使其成为演出市场混乱无序的重要根源。比如,在从事演出中介活动过程中暗箱操作,造成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演出经纪人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为促成交易的成功,向供需双方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合同难于真正履行;不恪守信用,不按承诺履行应尽的义务;为获得明星的出场,演出经纪人之间竞相抬价,超限度地提高演出成本;有的演出经纪人怂恿甚至协助歌手假唱;有的演出经纪人不仅自己偷逃税收,还利用签订假合同等手段帮助供需双方偷逃税收;有的演出经纪人散布虚假广告坑蒙观众;有的演出经纪人哄抬演出票价;有的演出经纪人粗制滥造低质低俗演出,个别的甚至提供色情或者变相色情的表演来招徕观众,带来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等等。 上述问题是个别演出经纪人急功近利思想的表现,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盲目驱利,结果是造成演出市场混乱无序,演出产业无法做大做强,单纯依靠演出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无法有效地避免、克服或者解决。在此情况下,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对其进行规制是必然的,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从中国演出经纪人的萌芽──“穴头”的出现开始,政府便开始对演出经纪人进行规制,至目前已经形成了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为基础、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为补充的完整法律体系。规制主要表现在演出经纪人主体资格和演出经纪人经营活动两个方面。在主体资格方面主要有:演出经纪人从业应当获得资格认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营机构,中国合营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营机构,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等。在经营活动方面主要有:除演出场所在本单位举办外,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举办外国的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由符合条件的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不得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等等。 上述政策的实施起到了积极而显著的成效,演出市场的不良风气得到了净化,演出经纪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演出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演出市场的秩序有了明显的改善,演出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同时,规制政策伴随着演出市场和演出经纪活动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进行调整,使之符合并满足演出市场发展的需要,为演出经纪业和整个演出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三、中国演出经纪人发展与规制的政策建议 对演出经纪人加强规制与促进其发展并不矛盾,而是和谐统一的:规制绝不是限制,而是在促进发展的基本理念下对演出经纪人主体及其活动作出一定的规范,目的是保证演出经纪人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在制定演出经纪人政策的过程中,绝不能为了强调发展而忽视规制,也绝不能为了规制而放弃发展,二者不可偏废。演出经纪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应以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演出市场健康繁荣发展、是否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为根本原则。结合中国目前的实际,对演出经纪人的发展与规制政策提出如下建议: ──实行演出经纪全行业从业资格认定,提高演出经纪人整体素质。演出经纪行业的发展,与演出经纪人的整体素质密不可分。实行演出经纪全行业从业资格认定,严把入口关,是提高演出经纪人整体素质的基础。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三名以上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由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认定。为此,中国演出家协会自2005年起,开始着手建立并实施演出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至目前已经对5000余人的演出经纪资格予以认定。但是,由于法律未对个体演出经纪人是否需要资格认定作出明确规定、部分已经成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由于人员流动造成不符合有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的规定、个别机构或个人未冠演出经纪之名却行演出经纪活动之实等原因,导致相当一部分从事演出经纪业务的人员游离于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制度之外,并常常由此产生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有必要严格落实演出经纪机构的已有法律规定,明确个体演出经纪人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规定,执行禁止非法从事演出经纪业务的规定,对实际从事演出经纪业务的人员实行全行业的从业资格认定,以提高演出经纪人的整体素质。 ──加强演出经纪人员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演出经纪人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演出经纪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直接决定了演出交易的成功率,并间接对演出质量和数量、演出资源配置、演出营销、演出票价等产生影响。取得演出经纪从业资格只是入门,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演出经纪人,必须具有突出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如具有相当的文化素质修养和艺术产品鉴赏水平,具有一定的演出经纪理论水平,对国际国内演出经纪经营知识的了解,具有较高的专业法律素质,具有较强的市场运作能力等。这一方面需要演出经纪人本身加强学习,在具体的演出经纪活动中不断总结提高,同时也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强制对演出经纪人进行培训。 ──建立健全演出经纪人员警示、退出和职业禁止制度,提高全行业的社会认可度和诚信度。由于演出受众广泛且关注度极高,往往由于某个缺乏职业道德的演出经纪人为一已私利所做的不当行为,就会影响全行业的社会认可度和诚信度,进而弱化演出经纪的功能,影响全行业的良性发展。清除“害群之马”,符合全行业的共同利益。为此,必须建立健全演出经纪人的违法警示、退出和职业禁止制度。对轻微的违法行为,通过公示等方式予以警告,既可对演出经纪人起到警示作用,也能为交易方提供信用参考;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取消其演出经纪业务的资质,撤销其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资格;对特别严重并造成极坏影响的违法行为,应禁止其再行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鼓励演出经纪机构做大做强。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我国的演出经纪机构普遍存在业务单、资产少、实力差、规模小等特点,根本无法与国际大演出经纪机构抗衡。同时,受生存危机的影响,大部分演出机构根本没有长远的发展规划,急功近利、追风跟潮的思想盛行。促进演出经纪机构做大做强,可以通过对市场准入、税收等政策的调整,鼓励演出经纪机构拓展相关业务范围、创新经营模式、提供周边服务、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鼓励国内其他产业或外国投资者进入演出经纪领域、输入新增资本,鼓励演出经纪机构通过重组与并购扩大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 ──鼓励在农村发展个体演出经纪人,活跃农民的文化生活。繁荣农村演出市场,为农民提供更多的质高价廉的演出,满足农民文化需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村演出市场的特点决定了大型演出经纪机构无法广泛长期地涉足,鼓励发展小规模演出经纪机构,特别是个体演出经纪人是实现上述目标的理想选择。 ──鼓励文艺表演团体人员从事演出经纪业务,为文化体制改革提供人员通路。解决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是院团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鼓励从事演出经纪业务可以作为上述人员的出口之一。成为演出经纪人后,院团与其可以互为资源,实现双赢。不仅如此,较高的艺术素质和长期的演出工作实践使得他们完全有可能成为优秀的演出经纪人,对演出经纪人整体素质的提高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鼓励演出经纪人与国际接轨,把中国优秀的文化推向世界,把外国优秀的文化引进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的演出市场以更加迅猛的态势融入国际演出市场之中,演出经纪人在此过程中应责无旁贷地担起重任,成为中外文化交流的桥梁和纽带。鼓励演出经纪人与国际接轨,对于引进优秀国外文化,特别是弘扬悠久历史的中国文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推行演出经纪业务的合同制,保护演出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演出经纪人的各项活动必须依法、合法、守法。在演出经纪活动中的各个环节推行合同制,有利于明确演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起到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积极发挥演出行业协会作用。演出行业协会是演出经纪人的行业管理组织,主要任务是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随着行政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颁布,行业协会的功能和效用日益显现。中国演出家协会作为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在资格认定、普及知识、培训业务、调查研究、提供服务、加强自律、信息传导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于演出经纪人的发展和规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与日益发展的中国演出经纪业相比,目前演出行业协会的工作还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发挥更大的作用!